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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出轨为第三者“一掷千金”,法院判决:全额返还

时间:2023-08-29 03:35:34来源:现代快报+

  


(资料图片)

现代快报讯(通讯员 沛法轩 记者 张晓培)近年来,常有夫妻一方出轨并赠与大量财产给情人的事件被曝光,但婚姻存续期间这种 " 非正常关系 " 之间的无偿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?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?近日,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,法院判决赠与无效,第三者应全额返还。

何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,两人自 2014 年 4 月登记结婚后生活一直和谐美满。但让何某不敢相信的是,就在两人婚后的第三年,也就是从 2017 年开始,杨某与许某确定了情人关系,并自 2017 年起至 2020 年止,陆续向许某及许某家人转账 93 万余元,后来许某返还了近 20 万元,剩余 70 余万元未返还。

何某认为,杨某向许某赠与的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,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,侵害了何某合法权益,并且杨某向许某赠与钱款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,违背公序良俗,应认定为无效。于是何某一纸诉状将杨某、许某告上法庭。

沛县法院审理认为,婚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,其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,而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

被告杨某在与原告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向其情人许某转账,明显并非基于正常生活需要,因此被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转款行为无效,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。审理中,被告许某虽抗辩称转账为货款、借款,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,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。根据杨某与许某之间的关系,可认定转账的款项为赠与性质。

法官称,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,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,违反公序良俗,败坏社会风气,该赠与行为无效,第三者应全额返还。最终,法院扣除许某向杨某的欠款 21 万元,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返还 52 万余元。

(校对 张静超 编辑 陈海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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